1)第三百六十章_女总裁的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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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女总裁的秘密!

  允允说:“嗯!我马上给我姐打电话!这个死耗子!还有李晓初那个王八蛋!从此以后,不是你死就是我亡!——”

  我用力吸了两口烟,将烟头丢出车窗外,喷出一口浓重的烟雾,心中也万分恼怒,显然李晓初已经彻底激起了我的仇恨,我不想跟他斗,自从上次在废弃厂区被他痛揍了一顿之后,我就决定离他远一点!

  然而世事难料,在五光十色夜总会意外撞见了他,那次他出手之凶狠,让我内心无法平静!这次在拘留室如果真又是他在幕后指使我修理我,我跟他也没完!俗话说,穷不跟富斗,富不跟官斗,我一直相信古人的话!因为我觉得古人的话经过成百上千年的实践检验,事实证明那些话是对的!

  但是还有一句古话却是,忍无可忍时无需再忍!

  ………

  这天下午我没去公司,允允非要让我呆在家里休息,我在卧室里睡了一会儿,上午的折腾的确让我有点累了。睡醒时已经是下午四点钟了,我躺在床上一边抽烟一边想着心事,乱七八糟地乱想一通后,我爬起床简单洗了一下,想去网上查下关于与拘留的法律条文。

  我的笔记本已经作废了,变成一堆废铁,当电脑修理店的师傅告诉我,我的电脑无法再修复时,我当时恨得咬牙切齿!李晓初啊李晓初!你MB的出手太狠了!不仅敲坏了我的电脑,还差点敲坏了我的人脑!

  此仇不报非君子啊!

  我只能跑去允允的卧室上网,上次帮她修理好电脑后,允允都说过了,我可以随时使用她的电脑!

  我走进允允的卧室,开了电脑,百度了与拘留的相关条文,对于我这个法盲来说,那些条文对我太陌生了!

  在网上查看了一番之后,我才知道拘捕一个人需要拘捕令,拘留一个人同样也要出示拘留通知书!很显然今天在警察局那些警察们省略了这个重要步骤!

  然后我又查了关于,

  和用特殊器材两者要区分对待。{m}“普通行为本身,或许并不构成违法。根据我国《民法》,侵犯居民的肖像权,是以是否赢利作为依据。新闻和自娱自乐的,不能算是侵权;但如果以赢利为目的,比如你拿的照片去做广告,这就构成了侵权。而的另一种侵权可能是侵犯名誉权,比如用侮辱性的言论对被者进行侮辱,或者照片本身对被者构成了人格侮辱。”

  “用红外线透视照相机,则肯定是违法。你用机器拍摄达到裸照的效果,和你趁别人洗澡的时候,两者究其性质是一样的。这种行为不论是否赢利,都已经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。”他认为,这样的行为更是触犯了我国《刑法》,《刑法》规定: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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